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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区禁燃令颁布17天后,他成为被处罚的第一人

乐山警方 2022-07-20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乐山市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自 2018年 1月 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令颁发以后,这一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事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和拥护。

然而,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


       1月15日,上河街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市中区黄家山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报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市中区人民南路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庆祝他人购买新车,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何某某通过法律教育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


        2018年1月16日,市中区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韩敬东带领专管民警到上河街派出所,对乐山市中心城区在禁放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何某某作了法律法规宣传。一是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二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三是汲取教训,向亲戚朋友广泛宣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市中区公安分局

审核:刘 红

责编:刘 冉 

编辑:鲁 勇  / 侯翔宇 

来稿邮箱  : 10466718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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